(2015)静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黄浦区。辩护人刘慧、李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慧、李强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10月15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9时许,百余名欲乘车回沪的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街XXX号铁路北京南站不按规定购票上车,在遭车站工作人员阻拦后,即滞留在北京南站11-12检票口处,采用大声唱歌、高喊口号、高举申诉材料、大喊大叫等方式起哄闹事,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中有大声唱歌、高举申诉材料等行为,造成检票口阻塞及大量旅客围观,严重扰乱了北京南站的公共秩序。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录像、铁路北京南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对上述指控予以否认,辩称没有高声唱歌。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在现场唱歌并不违法,现场秩序混乱并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等百余名欲乘车回沪的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街XXX号铁路北京南站不按规定购票上车,在遭车站工作人员阻拦后,即滞留在北京南站11-12检票口处,采用大声唱歌、高喊口号、高举申诉材料、大喊大叫等方式起哄闹事,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中有大声唱歌、高举申诉材料等行为,造成检票口阻塞及大量旅客围观,严重扰乱了北京南站的公共秩序。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同案关系人纪家碧的供述,当天,我在北京南站候车大厅检票口附近,当时人是很多的,有的举状纸,有的唱国际歌,有的喊口号。现在我意识到这么做是不妥的。2、同案关系人顾国平的供述,2015年1月31日,我准备回上海,到北京南站候车大厅,看到有很多上访人员聚集在此,有一个访民拉着横幅,后来警察来了,我就把她的横幅收了。当时还有人举状纸、唱国际歌、喊口号。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录像IMG-1822.MOV1秒时唱国歌、4分50秒左手举状纸和其丈夫遗像的女子是沈某某。4、证人景某、徐某甲、邸某某、徐乙、王某某、刘甲、刘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早上8时许,有近百名上海访民聚集在候车厅10-11检票口附近,这些上海访民都要乘坐9点整发车的那趟高铁回上海去,但是他们或是没有购买车票,或是购买的是其他车次的车票。因此检票口的铁路工作人员不让他们通过检票口。因此这帮上海访民就聚集在检票口附近进行滋事。他们一会儿一起喊口号,一会儿齐声高唱国际歌,还有许多的访民还拿出自己上访用的诉状向走过候车旅客进行展示,造成场面非常地混乱,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候车大厅秩序,还影响了其他乘客的候车进站秩序。民警在铁路工作人员的配合下耐心地给他们做劝导工作,一方面告知他们可以去国家指定的地点上访,另一方面也明确地告知他们这里是火车站,不得在此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但是这些访民情绪激动,根本不听劝阻,继续滋事,整个过程差不多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才停止。5、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9点左右,有很多上访的人在中部的候车区聚集,还有的人举告状信,喊口号,唱歌,并且时不时地想要闯进往上海方向发车的检票口,不过都被车站的工作人员拦下来了。他们大概折腾到下午13点多,才陆续地买票上车走了。这些人不是一次两次这么做了,他们总是闯检票口无票乘火车,在车站工作的都知道是上海来北京上访的,他们也逢人就说自己是上访的。他们都是上海口音,还通过上海口音在车站找他们一起上访的人。大概有100多人,引得旅客围观,行人通道都堵住了,他们闯检票口的时候还和车站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让那些正常检票乘车的旅客无法进站乘车。6、监控录像视频证实,文件名为IMG-1822.MOV的视频中,沈某某先是跟随在场人员一起唱歌,而后与几个访民站在人群中间高举状纸;文件名为MAHO1177.MP4的视频第1秒至7秒,沈某某手持状纸大声说话,引起群众围观。7、北京南站及南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自去年以来车站已经积极组织卡堵无票上海访民集体闯口事件12次,每次约200-300人。此次亦有200-300上海籍访民集聚在高架候车区11-12检票口中间区域,出现扰序行为,有的访民高举状纸、大喊大叫、唱歌起哄,还有的上访人员蛮横无理谩骂车站工作人员,访民行为比以往异常过激,至现场有大量不明真相旅客出现围观或拍照现象,秩序比较混乱,持续15分钟左右。一是严重威胁高铁安全,破坏有序乘降及超载等;二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车站反恐防暴防破坏工作带来治安隐患。三是产生负面社会影响,造成群众围观、拍照,损害政府及铁路形象。上述证据均经本庭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有同伙的供述为证,还有相关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相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沈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国强审 判 员 姜 灏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