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章国英,刘仁淑等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淑,章国英,聂虹,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35号原告刘仁淑,女,193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章国英,女,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聂虹,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原告刘仁淑、章国英、聂虹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仁淑、章国英、聂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淑、章国英、聂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淑、章国英、聂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仁淑、章国英、聂虹承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