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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旗诉被告王三兴、何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王军旗,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上帝王村六十七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71********。委托代理人张令,男,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兴,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生,咸阳市秦都区恬梦园小区6号楼4单元5层东户。被告何世英,女,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三兴之妻。原告王军旗诉被告王三兴、何世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后,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王三兴、何世英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旗对王三兴、何世英的起诉。诉讼费62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阿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