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全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张颂荣、杨会莲、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全,张颂荣,杨会莲,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全。被执行人:张颂荣。被执行人:杨会莲。被执行人: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颂荣。申请执行人王继全与被执行人张颂荣、杨会莲、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颂荣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1套;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