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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7号原告: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成大厦A栋1单元1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因此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台玻玻璃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第五项约定:“纠纷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的工程所在地就是指合同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鸿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