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旭恒超导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旭恒超导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发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百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6377元,未执行标的为10263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