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柏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柏俊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388号罪犯柏俊。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3年3月8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淮法刑初字第0369号刑事判决,认定柏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12月7日),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对各被害人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7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柏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面班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柏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1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柏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柏俊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