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潇徽与王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黄民初字4572号原告:刘潇徽,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刘洪博村。委托代理人:姚金英,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退休干部,住河北省黄骅市金都庄园5号楼,系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刘洪博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王树清,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西崔庄村***号。原告刘潇徽与被告王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潇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潇徽承担。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