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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德银与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银,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75号申请人:胡德银,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27号上海嘉苑13幢1单元1601室。法定代表人:宋成红,经理。申请人胡德银与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胡德银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胡德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安庆市炬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胡德银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四照园6幢底层非住宅一套(房地权宜房字第30162**号)。三、查封(冻结)申请人胡德银名下皖H971**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