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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都本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都本全,苏淑波,宣莹莹,刘占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被告都本全,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苏淑波,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宣莹莹,女,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占江,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都本全、苏淑波、宣莹莹、刘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