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沈文阁与南陵县曙光家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曙光家酒店,沈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46-1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曙光家酒店,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沈文阁,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曙光家酒店申请执行沈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文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0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