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其民与陈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民,陈建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陈其民,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建豪,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民诉被告陈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民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的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其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元(原告陈其民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原告陈其民已预交),合计人民币9420元,由原告陈其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彦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