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桂香与被执行人刘孔镇离婚纠纷一案(2015)青执字第18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香,刘孔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委托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孔镇,男。申请执行人邓桂香与被执行人刘孔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孔镇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刘孔镇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