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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曾某某,男,黎族。被告陈某某,女,黎族。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明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1年8月18日生育长女曾某甲,2004年9月9日生育长子曾某乙,2006年5月13日生育小女曾某丙。2009年6月15日我们在白沙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直到2012年上半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红杏出墙,做了对不起我和孩子事情。消息传开后被告不但没有收敛,还借外出打工之机继续与第三者曾××同居、鬼混。从2012年至2015年间,我为了孩子对被告所作所为忍气吞声,不与其计较。然而被告在外出打工期间连我母亲生病以及三个孩子在读书、生活所需不闻不问,实在过分。今年年初被告竟然还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为了孩子对我还是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由于我没有应诉,被告便撤回起诉。今年8月份,我无意间从被告送女儿曾某甲手机彩信中发现被告穿睡衣与第三者裸身相抱的暧昧照片后,愤怒之情难以克制和平息。经反复思虑后,原告认为:被告不守妇道,生活作风放荡,已经严重损害了家庭,严重伤害原告和孩子们,原告无法原谅被告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故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三个孩子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各450元,三个子女共1350元,直到孩子全部年满十八周岁止;3.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4.因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自从组成家庭至2012年前,夫妻感情确实一直很好。之所以造成现在这个局面,原因是2012年端午节期间,原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事后又不肯向我认错,不主动求我回家,于是我外出打工才造成夫妻分居的事实。其实,打工期间我曾经回过家,但原告不高兴还扬言如果我回家就把我打死,我不得不继续在外打工。由于我身体有病,打工的收入大部分用来看医生买药,很少寄回给孩子。不过我也曾给孩子寄过钱,钱寄在大女儿的银行卡里。我没有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原告所说的第三者其实只是我好朋友而已,不像原告所想和外面议论那样。我与原告早已没有夫妻感情这是事实,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表示同意。但是孩子不能全部由原告抚养,我已经结扎至少要抚养一个孩子。婚后我与原告共同创造财产如橡胶树、黄花梨树等我也要求分到一些。我不承认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所谓的精神抚慰金。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确定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8月18日生育长女曾某甲,2004年9月9日生育长子曾某乙,2006年5月13日生育小女曾某丙。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家庭关系融洽。2012年端午节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吵架,被告为此赌气回娘家居住一段时间,之后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被告陈某某向本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原告曾某某离婚,因原告曾某某没有应诉,被告陈某某撤回起诉。2015年8月份,原告从被告陈某某送女儿的手机中发现被告陈某某与曾××相拥抱的暧昧照片后,认定被告陈某某已经背叛自己和家庭。于是2015年8月31日,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1.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其三个子女一直跟随原告曾某某生活、读书;本案审理期间,三个子女递交书面《自愿书》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生活。2.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陈某某已将自己户口迁回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原、被告子女出具的《自愿书》和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营造和延续。原、被告自愿组成家庭十多年,虽然有过一段融洽的婚姻家庭,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分居生活,长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已认识到夫妻关系无法修好,且均希望离婚,依据婚姻自愿原则,依法应准予其离婚。鉴于原、被告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本院认为,被告离家三年,与子女关系疏远,子女均不愿随其生活,且被告在外打工无稳定的居所和收入,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明显不如原告,据此,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孩子身心健康和接受教育。基于被告强烈主张抚养权,考虑到被告已经施行节育手术的事实,夫妻离婚后可由其抚养小女曾某丙,长女曾某甲及长子曾某乙由原告曾某某抚养。为减轻原告抚养负担,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被告还应参照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每月负担一个孩子(长女曾某甲)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与数额参照《2014-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的“基本数据”计算,即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5467元/年÷12月=456元,直至长女曾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关于夫妻财产问题,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价值、现状均不一致,且双方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故本院对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共同财产的事实均不予确认。据此,本案中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暂不作处理,日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对其不忠,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与曾××相拥抱的暧昧照片,可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与曾××关系已经超出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法律事实,因此,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被告身为人妻,且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就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属家庭观念差、生活作风不端的表现,这是导致原、被告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深刻反省,引以为戒。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参照海南省交通警察总队《2014-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基本数据,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长女曾某甲、长子曾某乙由原告曾某某负责抚养,小女曾某甲由被告陈某某负责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曾某某长女曾某甲抚养费456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至长女曾某甲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曾某某、被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符 慧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公交警(2014)348号《2014-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基本数据(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2929元/年;(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343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93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年;(五)职工年平均工资:45573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