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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再宏与滕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宏,滕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再宏。被执行人滕德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宏与被执行人滕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凌执字第77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勇审判员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