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庆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芬元。被告朱存富。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