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安飞与应意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安飞,应意溶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意溶。上诉人李安飞为与被上诉人应意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安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安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安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李安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