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苏东生诉苏丽丽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现住公主岭市河南街建设委四组。被告苏某某,女,满族,1982年1月6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九龙村五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 东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