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加多与陈香梨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多,陈香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31号原告陈加多。委托代理人应瑰敏,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晶晶。被告陈香梨。委托代理人童加福。原告陈加多为与被告陈香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加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加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加多负担。代理审判��应昕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