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靳某甲与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靳某甲。被告: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甲与被告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靳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