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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破(预)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破(预)字第3-2号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西路***号*幢*号**幢*号**幢*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任瑞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仑破(预)字第3-2号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西路596号1幢1号、2幢1号、3幢1号、4幢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柳(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107062217),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杨兴法审判员虞文君代理审判员黄浩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任瑞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