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刑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民法院与胡黎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人民法院,胡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刑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遂昌县。法定代表人陈有南,院长。被执行人胡黎彪。本院已受理的被执行人胡黎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丽遂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黎彪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胡黎彪逾期未缴纳,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目前被执行人胡黎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2015)丽遂执刑财字第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刑财字第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