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海如与白秋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38-1号申请执行人贺海如,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秋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海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352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白秋平在银行的存款30500元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白秋平本息共计给付申请人17.5万元,该款由被执行人白秋平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5000元,剩余16万元从2015年10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4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白秋平承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执行费35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