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商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毛云法、祝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云法,祝春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云法。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春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云法,即第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诉讼代表人:周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培孝,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云法、祝春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云法、祝春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云法、祝春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云法、祝春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2元,减半收取11676元,由上诉人毛云法、祝春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