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6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