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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华民初字第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6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