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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与郑州市金水区玉和聖苑珠宝商行、郑州金座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郑州市金水区玉和聖苑珠宝商行,郑州金座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如玉珍宝珠宝商行,河南元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兵,申乐,牛君,杨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66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经三路22号。负责人司磊,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威,汉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玉和聖苑珠宝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号锦泓国际珠宝交易中心****号。负责人刘兵。被告郑州金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8号院1号楼2楼B21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隆。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如玉珍宝珠宝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号锦泓国际珠宝交易中心****号。负责人张彬彬。被告河南元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12附1号4号楼1层附13号。法定代表人牛君。被告刘兵,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申乐,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君,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洋,女,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玉和聖苑珠宝商行、郑州金座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如玉珍宝珠宝商行、河南元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兵、申乐、牛君、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44043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