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妍与刘锋、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妍,刘锋,王军,薛建运,姜宇,刘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马妍,居民。被执行人刘锋,居民。被执行人王军,居民。被执行人薛建运,居民。被执行人姜宇,居民。被执行人刘加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妍与被执行人刘锋、王军、薛建运、姜宇、刘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马妍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扣减已付利息22000元)。二、被告王军、薛建运、姜宇、刘加强对被告刘锋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马妍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73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