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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美祥,张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经济开发区东首。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刘其华,董事长。被告:郑美祥(又名郑梅祥)。被告:张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美祥、张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以上共计2959.50元由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建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