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306号原告屠某某。委托代理人苟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屠某某诉被告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志霞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汶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