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诉王旭东、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王旭东,王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住所地龙沙区。代表人陈文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富波,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王旭东,男,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王玉梅,女,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诉被告王旭东、被告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称:2014年3月4日,被告王旭东、被告王玉梅在原告处借款48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同时,由被告王旭东坐落在建华区福顺鸿福家园小区25号楼4单元6层1号房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款现已逾期,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0元,利息60,009.60元,并用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二被告的居住地,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09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