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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兰新玉与代永福、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所有权确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新玉,代永福,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兰新玉,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先进,郫县蜀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永福,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明,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廖丹,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新玉诉被告代永福、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新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永福、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新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新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兰新玉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