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闫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334号原告闫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XX,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