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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霞则与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2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64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