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瑞安市腾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瑞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瑞安市腾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进港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1718-X。法定代表人MartinHolme。被执行人瑞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沿江西路552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9342-3。法定代表人张建余。被执行人瑞安市腾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白象村,组织机构代码:55754107-4。法定代表人李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瑞安市腾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瑞安市腾飞物流有限公司、瑞安市腾翔物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