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郑战方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战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67号罪犯郑战方,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戚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战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暂扣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40000元以及暂扣于法院的人民币65794元予以追缴,余款人民币40000元冲作没收财产款。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警官印兰梅出庭提出假释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指派杨小宁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法律监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郑战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郑战方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郑战方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郑战方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战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郑战方,在2015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3分。2013年10月、2014年10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已于判决时予以冲抵。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郑战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战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