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被执行人莱州市郭家店镇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郭家店镇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烟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莱州市郭家店镇人民政府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家店支行的存款152637.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