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桦川县环卫处与赵明杰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赵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行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桦川县环卫处)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明,男,系桦川县环卫处副主任。被执行人赵明杰,男,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卫处与被执行人赵明杰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桦环卫罚先告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伦审 判 员 沈利人人民陪审员 王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