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28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27年11月30日生。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