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邓建厦、邓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邓建厦,邓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组织机构代码61121033-0。法定代表人郑晓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伟强,系上诉人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建厦,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念,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建厦、邓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邓建厦、邓念的上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福建龙岩御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萍(代)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