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成群与被告杨根群、杨建茹、杨增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群,杨根群,杨建茹,杨增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满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杨成群,男,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清风北路书香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32439195010060316被告杨根群,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太行监狱5栋4单元303室,身份证号:13060219661015101X被告杨建茹,女,195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定州市中兴西路28号博泰清城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132439195306030228被告杨增群,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御景名门小区2号楼1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群与被告杨根群、杨建茹、杨增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群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成群撤回对被告杨根群、杨建茹、杨增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成群负担。审判员 赵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