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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被执行人李新同,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城西新村*****号。被执行人赵红艳,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城西新村*****号。被执行人李克勤,男,193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市级机关莲池生活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延文英,女,194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市级机关莲池生活区**号楼*单元*楼*户。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七路支行诉李新同、赵红艳、李克勤延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