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卫星申请冯永刚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卫星,冯永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1号申请人赵卫星,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陈春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永刚,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芳,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俊林,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卫星与被申请人冯永刚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1)渝仲字第55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曾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包颖、审判员颜菲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卫星申请称: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552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第一,重庆仲裁委员会未在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第二,赵卫星未收到或被告知仲裁员声明书内容,仅当庭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并未被给予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撤销该裁决。在审理中,赵卫星的代理人提出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2、4、5项之规定进行审查以及本案系基于赌博而形成的债务。冯永刚答辩称:第一,未在5日内向赵卫星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系因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由于仲裁没有诉前保全程序,为确保诉讼保全的顺利进行,故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暂缓送达申请书副本。第二,送达或告知仲裁员声明书内容的目的在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在开庭5日前收到了开庭通知,并被口头告知仲裁员声明书的内容,且开庭时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仲裁裁决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决结果正确,应当驳回赵卫星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三条是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依据该规定审查并裁定对仲裁裁决是否不予执行,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本程序应当审查的问题。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赵卫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三条作为提起申请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赵卫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1.重庆仲裁委员会超过《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向赵卫星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文书属实,但仅影响仲裁效率,并不对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2.《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的,应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仲裁员应当就其是否知悉案件或者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在声明书中如实披露。声明书及其他随后书面披露的事项由本会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声明书作用在于仲裁员对独立、公正地进行仲裁的承诺,其自行披露相关事项后,以便于当事人行使回避申请权。在本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调取的存入该案副卷中的仲裁员声明书中,仲裁庭组成人员何洪涛、皮宗泰、陈志均作出声明:保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仲裁事业,自觉维护仲裁的声誉和权威;在收到仲裁员选/指定通知前,未向本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过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不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等内容。同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开庭5日前收到了组庭通知书,并当庭表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直至仲裁庭作出裁决也未提出回避理由及申请。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清楚的且明确表达了不申请回避的意愿,即使仲裁员声明书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亦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第三,赵卫星称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本案系赌博产生的债务,但当庭表示对赌博人员和资金“不方便透露”。此外,赵卫星向本院申请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警支队调取冯永刚以赌博诈骗形式骗取对其债权的犯罪证据,但公安机关表示目前未对冯永刚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也尚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且尚无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故本院未能调取到冯永刚的“犯罪证据”。因此,鉴于赵卫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系赌博产生的债务,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赵卫星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1)渝仲字第5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卫星关于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1)渝仲字第5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赵卫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进审判员 包颖审判员 颜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