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洪伟与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伟,何静波,张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郑洪伟,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何静波,女,蒙古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春凤,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伟诉被告何静波、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5.00元,减半收取2,982.50元由原告郑洪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