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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层。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献峰,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克春,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敏,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献峰、戴克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系塞纳翡翠庄园小区御水苑15号业主。原告受当涂县协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塞纳翡翠庄园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8390元至今未交纳,原告经多次催收仍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83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齐敏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齐敏系当涂县姑孰镇塞纳翡翠庄园小区御水苑15号的业主,该房屋系独栋别墅,建筑面积286.79平方米。2009年8月10日,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与齐敏签订了塞纳翡翠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为齐敏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住宅的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费用的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别墅、双拼1.5元/月/平方米、联排:1.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资金入伙时预交一年,从第二年起每半年前交纳一次物业管理费。合同签订后,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齐敏一直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未交纳,以致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塞纳翡翠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建筑面积报告、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通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与齐敏签订的塞纳翡翠庄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分公司已按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而齐敏理应如约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839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抗辩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283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齐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学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