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兆权与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21号原告:孙兆权。被告: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权诉被告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权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孙兆权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