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伟与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黄小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人民陪审员 吴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