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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伟与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黄小春,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人民陪审员  吴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