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同花、房来红等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花,房来红,房向阳,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68号原告张同花,系房志岗之妻。原告房来红。系房志岗之女。原告房向阳,系房志岗之子。委托代理人石成佐。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国际大厦25层F、G、H户,组织机构代码:66789948-0.负责人孙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琳,华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花、房来红、房向阳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花、原告房来红、原告房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同花、原告房来红、原告房向阳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