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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马某,职员。被告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