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马某,职员。被告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