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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恢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勇与韩吉朋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韩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恢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莱芜市。被执行人韩吉朋,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海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韩吉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