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佩珠、严亚勇等与贺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佩珠,严亚勇,严嘉珞,贺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897号原告:胡佩珠。原告:严亚勇。原告:严嘉珞。被告:贺平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佩珠、严亚勇、严嘉珞与被告贺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佩珠、严亚勇、严嘉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平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佩珠、严亚勇、严嘉珞撤回对被告贺平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佩珠、严亚勇、严嘉珞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来自